12.3 照明


12.3.1 除中继泵站、隔压站、热力站以外的下列地方应采用电气照明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50034的规定:
    1 有人工作的通行管沟和综合管廊内;
    2 有电气驱动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检查室;
    3 地上敷设管道装有电气驱动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地方。
12.3.2 在综合管廊、管沟和地下、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防潮的密封型灯具,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。
12.3.3 在综合管廊、管沟、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,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.2m时,应采用24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。

条文说明
12.3.1 为保证供热管网安全运行、维护检修方便,应根据场所需要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计。
12.3.2 综合管廊、管沟和地下、半地下检查室等处环境湿热、采用防水防潮型灯具,以保证照明系统的安全可靠。
12.3.3 管沟、地下构筑物内照明灯具安装较低处,人员和工具易触及灯具,造成损坏触电,故应采用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。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
说明
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